黄晓敏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人状告律师案 调解落幕
来源:黄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浏览量:1336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原告因林某过失致陈某死亡一案,作为民事赔偿权利人,委托被告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诉讼,向刑附民被告人林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然而,被告在接受委托后,其指派的代理律师王、丁两位律师未尽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既未对赔偿权利人及死者生前的居住情况做必要的了解、调查、核实,也未告知委托人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赔偿标准且这两种标准差额巨大。由于两位律师的过错,遗漏了死者生前于2006年11月就携妻小举家迁往德化县城关居住这个重要事实,原本享有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取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却按农村居民标准主张赔偿责任,致使作为权利人的原告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原告发现被告的过错,另行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提出应当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主张,但终因一审请求是按农村标准予以赔偿,二审期间变更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原告在遭受重大损失后,最终决定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含着对委托人权利的尊重和感激他们还能信任我们律师的心情,我们最终决定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这起委托人状告律师之案,。

【律师意见

王、丁两位律师在代理原告委托的刑附民诉讼中存在的一系列错误,起码说明他们未尽到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应尽的注意义务。且不论提出代理时适用赔偿标准错误、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遗漏原刑事被害人陈某早在2006年11月就携妻小举家迁往德化县城关居住这个重要事实,就能够说明二人存在重大执业过失。作为专业人士,本案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赔偿标准且两种标准差额巨大”这一事实,两位律师应该是很清楚的,但是却没有告知当事人,致使原告遭受巨额损失,被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处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最终正视自身过失,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9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作为执业律师来说,第一,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能力,此为律师执业的基础。有了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就可以更好地分析案情,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第二,设身处地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问题应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获得最大的利益或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思考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其最终的目的,即可理解为上面提到的朋友之交。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以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为最终目的,以法律的手段,争取合法的利益。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期盼彰显法律正义和作为法律人士应有的道德风范,并与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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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敏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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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晓敏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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